关于举办全国退役运动员潜水员、
游泳救生员、游泳指导员培训班的通知
体人力字〔2010〕106号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010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体育部门重点支持,社会普遍关注,运动员甚为期盼。对退役运动员进行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掌握和提高就业能力,实现职业转型,既有利于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将有利于解决运动员退役后的实际困难,缓解运动队的后顾之忧。
为此,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在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支持下,将于5月底在湛江再次举办“全国退役运动员潜水员、游泳救生员、游泳指导员培训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简称“体育总局人力中心”)、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湛江潜水运动学校(负责潜水员培训,组织职业指导、求职招聘见面会以及培训班的组织、管理);广东省游泳协会(负责游泳救生员、游泳指导员培训);广东体育职鉴站(负责职业技能鉴定)。
三、培训时间
2009年5月24日至6月20日,共28天。其中5月24日报到,6月20日离会。
四、培训地点
国家体育总局湛江潜水运动学校
五、培训对象及要求
(一)有从事潜水员、游泳救生员、游泳指导员工作的兴趣和意愿,具有200米5分钟连续游能力的游泳项目、水上项目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其他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也可报名参加。
(二)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3名以内优秀退役运动员;水上项目、游泳项目开展情况较好、退役运动员人数较多的省份,推荐人数不超过5名。
(三)培训班总人数在40人左右。推荐人员由总局人力中心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参加培训。
六、培训内容及目标
(一)潜水员 按照潜水行业就业技能要求进行培训,以使退役运动员具备潜水技能和在潜水行业的就业能力。
(二)游泳救生员 按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鉴定合格,颁发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使参加培训的退役运动员具备在游泳救生员行业就业的技能和资格。
(三)游泳指导员 按照游泳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颁发游泳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参加培训的退役运动员具备游泳指导的从业技能和资格。
(四)职业指导及综合素质培训 介绍运动员保障基本政策,进行职业意识教育,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与指导,培训社会礼仪、沟通与培训技巧,帮助退役运动员了解社会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意识和素质。
(五)实习、实践和就业推荐 培训中将组织新老学员座谈;安排实习、实践及实地观摩、考察;培训结束时将联系和组织有潜水员、潜水教练需求的单位进行招聘。
七、相关经费
退役运动员的培训费、鉴定费、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体育总局人力中心承担;往返路费由运动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
八、报名
请各省区市体育局务必于5月14日前将参加此次培训班的运动员报名表传真至体育总局人力中心人才服务部。
联 系 人:刘光涛,张欣芳
联系电话:010-87183097,87183970,传真:87182096
九、报到
通过资格审查、参加培训的退役运动员于5月24日到湛江潜水运动学校报到,报到时需携带报名表原件、大一寸蓝底彩照4张。
联 系 人:湛江潜水学校潜水训练处 董海峰 赵建国
联系电话:(0759)2260401,13809750477
传 真:(0795)2260764
报到地址:广东省湛江市海滨大道南42号
(完)